孙表华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问答(六)
来源:孙表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28
浏览量:389
51、要约的失效为何?
  要约一经发民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其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2、何为承诺,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其构成的条件为:
   (1)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需向要约人发出;
   (3)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要一致;
   (4) 承诺要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53、承诺通过何种方式来作出?
  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表明可以用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承诺不仅可以是通知的方式,还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或根据交易的习惯来确定。
54、承诺的期限是什么?
  一份合同的成立,通常是以承诺的生效时起算的。那么承诺应在何时做出呢?是不是没有任何限期的呢?回答是否定的,其原因主要在
  于保证交易的快捷及交易行为的稳定与安全来考虑的。为此,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5、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承诺期限呢?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
  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
  算。
56、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在何时成立呢?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那么承诺又于何时生效呢?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有关承诺生效的规定是采用的到达主义,这比西方一些国家的发送主义是明显区别的。
  该条还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57、承诺的撤回是指什么?
  与要约可以撤回一样,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否定此前自己做出
  接受要约的行为。
  承诺的撤回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58、延迟承诺的后果为何?
  如果受要约人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发出承诺的,那么其效果会是怎么样的呢?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依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定了其延期发出承诺的法律效果的,但其仍有法律意义,不过只是作为一项新的要约罢了
以上内容由孙表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表华律师咨询。
孙表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563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表华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8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