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仲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强奸”浅议
来源:王良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量:764
  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大多数观点将之称为“婚内强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以为,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婚内强奸”有不妥之处,在婚内“强奸”是否成罪还没有定论之前,便将其归入强奸罪的范畴,从一开始就有误导之嫌。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改称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之所以改此称谓,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正如有学者指出,“奸”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般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通奸、诱奸,而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既便可能会违背某一方的意愿,但却不能称之为不正当。

  2、使用“强奸”一词,不仅是对某种性行为在伦理上的否定评价,更是一种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因此,使用“婚内强奸”的说法无疑是对这种性行为作出了一种先入为主的否定性评价。既然如此,大可径自将其纳入强奸罪之中,又何来讨论的必要呢?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采用“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一比较客观、中性的说法,对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应将其犯罪化进行初步的探讨。

  目前,理论界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三种观点:

  1、否定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不存在婚内强奸。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包括:(1)婚姻契约论。这是大多数持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2)如果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上性行为,那么,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3)如果认为这种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势必会使得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4)道德调整论。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2、肯定说。

  肯定说的观点近来似乎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转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所谓配偶权或者同居权的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所谓的“妻子承诺”并不存在。而且,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构成强奸罪,或者构成“婚内强奸罪”,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

  3、折衷说。

  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否定说为前提,认为“既不能置婚姻关系与不顾,认为既然刑法中并没有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均不构成犯罪”。以折衷说为前提,又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完全否认婚内强奸存在的可能,在一些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比如夫妻分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等,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则可以构成强奸罪。
以上内容由王良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良仲律师咨询。
王良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53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2单元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良仲
  • 执业律所: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2单元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