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豪律师亲办案例
新《律师法》的尴尬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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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界为修订后《律师法》通过弹冠相庆时,新《律师法》(让我暂且称为新《律师法》)也正在遭遇新的尴尬。2008年11月,我们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河南省某市看守所会见侦查阶段涉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几小时的奔波,到达侦查机关找到办案人员,被告知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们心中暗暗感激《律师法》,这次修订真是直点律师“会见难”的死穴,看来律师“会见难”要写入历史了,要是依据老《律师法》的规定,不知律师要跑多少趟,多磨多少嘴皮子,还未必见得上犯罪嫌疑人。事不迟疑,驾车赶往河南中部某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是异地关押),到了某看守所门口是中午一点钟,先喂饱饥肠辘辘的肚子,就等看守所下午上班。三下五除二地吃过午饭,看看距上班时间还早,就在车上休息一会儿。下午两点二十分就精神抖擞等待完成律师的伟大使命,过了十分钟,带好手续和律师执业证直奔会见室,让值班民警办理会见事宜。因是省城的律师,值班干警也很友好,效率也高,边看手续边通知干警提人。我们非常感激,心想“会见难”的难题被破解了。干警突然发现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就很礼貌地告诉我们,需要侦查机关出具不涉嫌国家秘密的证明方可会见,我们辩解依据《律师法》不需要证明就可会见,他们说这是他们的规定,不怕阎王就怕小鬼。事不迟疑,我们急匆匆地赶往七十公里外的侦查机关,看着西下的太阳,心急如焚。五点十分终于又赶到了侦查机关,可是已是人去楼空了,提前下班啦!打电话联系,办案人员均推脱在外办事,回不来。看着暮色苍茫,只好驱车返回。后再联系,侦查机关表示本案不涉密,模范遵守《律师法》,支持律师会见工作,他们的理解是律师可以直接会见,不需要出具不涉密证明;看守所坚持在侦查环节没有不涉密证明律师不能会见。让我们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如何适从呢?
新《律师法》的规定是好,可具体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如何协调、落实是《律师法》新的尴尬。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之间的不协调,导致律师的新尴尬,看来“会见难”的命题仍没有破解,而且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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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伟豪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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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伟豪
  • 执业律所: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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