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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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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中国共 *** 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其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Rule of Law)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前仆后继地探索着这一亘古的命题。由于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许多论著都没有直接、简单地对“法治”进行定义。法治在现代法学中仍是一个非常受重视的问题,法学家们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它进行阐析。历史验证法治是比人治更为有效观念,这使得各国为实行法治而不断追求。《牛津法律大词典》写道:“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视为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1959年在印度召开
的国际法学会议所通过的《德里宣言》提出法治的三项主要内容:第一项,保障人权和人的尊严,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条件;第二项,既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要使政府有效维持法律秩序,以保证人民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第三项,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执业自由。在这些理论叙述与实践行动中,行政法治无疑成为现代社会中制约日益扩张的行政权的最为有效“装置”。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中国共 *** 为执政党的中国曾想走法治的道路,但长期受苏联的影响,没能走上法治的道路。出现“十年文革”浩劫,对我国经济、文化、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党的领导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法治胜过人治,只有法治才能使中国走上稳定、繁荣富强的道路。于是,1999年人大会议上,“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深入发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例如: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医疗保险问题、城乡差距、贫富不均、住房问题环境等。无不考验我们的执政党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妥善处理如此多的矛盾问题、如何执政才能保持国家稳定,人民幸福乐业、国家繁荣富强。
这就极力需要一种新制度来作为标尺衡量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自古以来,最理想、最有效的工具就是法律。
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有下列功能和意义。人治主张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其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法治主张与人治主张完全相反。法治主张以下面的观念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
从法治的观念来看,社会的每一个体成员在自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每个人都是自决、自主的主体。每一个体都没有接受他人统治、奴役、听任他人损害的义务。
由个体的独立性,可以进而引申出个体间的平等观念:每一个体的存在都和他人的存在有同等意义;每一个体的欲望、要求都和他人的欲望、要求有同等的价值。
(二)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
法治观念认为,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群体的认知能力必然超过任何个人认知能力。在现实中不存在人治主张者所想象的全知全能的智慧超人。所以,在治国问题上将繁多、复杂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处理交给一个人去处理,这个人极容易犯错误。利用群体的智慧,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的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可以较少地发生错误。
(三)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
法治观念认为,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要受道德约束,都要控制个人的自私情感。就每个个人而言,其行为是受道德约束,还是受自私情感支配,是难以确定的。当一个人被赋予全权、享有最高权威、管理国家事务时,他完全有可能出于个人私心、为了个人私利而行使权力。相反,群体的道德观念比较坚实、可靠。社会成员群体很难出现道德败坏、感情偏私的情况。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论述过的小池水浅容易腐朽,大泽水满不易腐朽的道理。所以,为了能使国家事务得到公正处理,避免国家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就要依靠社会成员群体参与治国。
上述基本观念表明法治优于人治或一人之治。这些基本观念成为法治主张的理论根基。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较发达阶段迈进,扩大城市规模、向城市化迈进,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都需要用法治来解决。例如:农民工问题、城市下岗工人问题、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问题、城乡差别问题、贫富不均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时刻在困扰我们的改革和发展步伐。这些问题又都是很棘手的问题,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都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乱,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非常慎重。提出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社会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中进行处理。这样能够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通过法治渠道使人们能够反映社会问题、能够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在2005年通过了《信访条例》,使广大群众向党委和政府反映问题有法可依,既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又有实体方面的规定。并赋予违反该条例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贫富不均问题,基尼司系数已经达到百分之零点四十五,远远超过联合国公布的标准,处于危险状态。要想处理这一复杂问题,也只有依靠法治来解决。例如,可以对收入不同的人群、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征收个税,增加国家收入。然后,把个税收入纳入第二次分配。这样,既能保持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又兼顾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
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使许多社会问题得到消化解决。例如,在美国和欧洲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生活的最低底线由政府买单。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刚刚起步,存在各种问题。例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全面。只在城市在岗职工中建立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体系。许多私营企业根本不给职工交纳“三险”,甚至,许多事业单位也没有给其职工交纳相应保险、不主动交纳保险。这种行为还依靠政府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这方面我国只有相关条例,缺少相关立法加以规范。除各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需要监督外,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也需要监督。否则,也会出现腐败现象。例如,2006年震惊全国的上海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案,该案牵涉到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及下属的上海市社会保障机构。案发特点是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企业主相互勾结。该案的发生充分说明我国殛待建立监督体系或者说急需完善监督体系。建立或完善监督体系还需依靠法律。可在刑法中制定危害
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罪名,列在贪污贿赂一章中罪名。
在当今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和矿难频频发生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是地方利益和国家大局利益的博弈。按照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既代表国家利益;也代表地方利益。在两种利益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更钟情于地方利益。因地方利益给他们带来看的见、摸的着利益,并且这些利益能立刻使地方政府得到实惠。在加上中央考察地方政府政绩往往看是否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否使当地的财政状况得到好转。加上地方政府官员频频更换,每位官员为取得政绩、往往会对地方环境涸泽而渔。因此,中央政府对环境问题和矿难问题虽三令五申强调,也难保悲剧的发生。为解决该问题,也需用法治的手段解决。完善有关此方面的立法、更重要的是做到有法必依。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方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从此意义说,法治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参考书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人民出版社 2006年。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王宝明 赵大光 任进 高秦伟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法理学》周旺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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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伟豪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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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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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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