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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公平原则对司法实践思维的影响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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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作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同样,公平原则对司法实践思维也产生深刻的影响。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正义是指一种公平、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或品质,同时也是一种公平交易或正当行事的原则或理念。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在物权法的添附制度中,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在所有权制度中,所有人应当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损害;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显示公平制度都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至于许多具体的规则,例如受害人的减损义务、损益相抵规则等都贯彻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它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映。
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归则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关于“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民法通则》在许多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对于立法者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司法者以及理论研究者都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每一个司法实践者来说公平原则也是他们思维的出发点。
任何理论都是苍白的,司法实践是色彩斑斓的。但任何理论都是为应用于实践而作的研究。换句话说,理论只有应用于实践才有无穷的生命力,才是其价值所在。
作为司法实践者,无论是司法官员还是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有着共同的理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方式有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妥当的判决。其适用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包括以下四个步骤。其一,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关系如何。其二,确定是否产生法律关系。其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四,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等。
第二,考察法律适用。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个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
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决非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接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此外,法官认定的事实也只是通过证据规则的运用构建的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这一切决定了法律的适用并非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证小前提、大前提都是妥当的,其结论才可能是妥当的。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要区分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什么。其次,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是否适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的理解和把握。二者连接的密切性越高,其结论的可靠性越大。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如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法律规范”。该分析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 判断请求的性质。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
第二, 检索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具体分为以下四步:一是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请求权;二是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三是确定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根据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先后次序进行检索;四是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第三, 请求权的基础分析。这里所谓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分析请求权基础可分为如下步骤:一是
找出该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或其他依据;二是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三是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四, 归入或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说来,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个步骤。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一一对应地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基础的要求。
第五, 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所谓消极规范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六, 对请求变动状态的考察。如果请求权发生变动,要随着重新进行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属于
请求权聚合还是请求权竞合。
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首先考虑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归类、定性,然后再考虑案件的请求权问题。这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否则,就无法解决民事案件或者就感到无从下手。这也是司法实践者的思维过程。公平原则作为民法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职业者起着很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复杂、各种法律关系一时无法理顺的情况下。法律职业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瞬时判断,该案件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在民法中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等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运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在民事法律中公平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它不但对我们的司法实践起着指导作用,对我们的思维活动也起着指导作用,尤其是对于复杂、烦琐一时难以理顺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的瞬时判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书目:《民法学》 郑立 王作堂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民法学》 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程啸著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中国民法》 张佩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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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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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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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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