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鹏律师亲办案例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体会
来源:李振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量:2361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体会

上周,大连港集团某国有公司老总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成功发回重审,达到了预期目的。证明自己努力方向和判断是正确的。

本案,一审李某某被判处死缓,接受委托作为二审辩护人后,仔细翔实调阅卷宗,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确定了独特的辩护思路。加班加点十多天时间。辛苦得到了回报,现在的心情是十分欣慰的。

近期,还有几个渎职犯罪案件让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这压力来自委托人和家属的无限期望,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来自审判机关。来自社会关注。特别是社会各界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总是认为一旦委托人获刑就是律师无能等等。很多人因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对律师的判断总是不屑一顾并自认为自己的分析判断是正确的。很是荒唐可笑,但是它能够形成一种舆论,给律师带来一些无形的负面影响,往往,这样的情形只到案件尘埃落定时才能平息。不过,我已经习惯了。但或多或少还是有些干扰的。

近期,一起渎职犯罪案件的委托人,因在委托本律师前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一些正当行为而被检察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被逮捕收押。律师就成了风口浪尖的人物,不了解情况的人都认为委托人是律师给送进了看守所。很是荒唐。

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我办理的案件都是做无罪辩护。总体上,都达到了预期目的。

律师辩护的成功并不是律师本身可以对案件定论。而是因为很多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工作做的不细致、定性不准确造成的。遇上本律师细致的工作作风、独到的思维、判断方式,这样的案件没有几个不被攻破。

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共同特征是:

侦查机关定性不准,对法律缺乏研究;公诉机关对案件审查不细

致,因为侦查、起诉均是检察机关,一家人容易轻信;审判机关则认为凡是起诉到法院就是有罪,特别是已经逮捕收押的,为了各级的责任,必须判有罪。

在这样的案件中,很多律师,应当是绝大多数律师研究案件不深入,常常是跟着侦查、起诉机关的调子走。到了审判阶段也认为既然已经逮捕就必须判决有罪。没有主动性思维。

并且,很多律师,应当是绝大多数律师和委托人及其亲属一样,总是认为在案件中,疏通关系、打点关节比办案更重要。

这是绝对错误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无罪案件,案件事实、证据、法理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铁定证据、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作出无罪判决的。

虽然是律师,很多人认为,现实中也有许多律师是靠着和法官建立不正常关系才赢得案件的。

我并不这样认为,也不这样做。因为,我相信法律、我更相信广大的检察官、法官是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命运开玩笑的。任何一个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将自己的职业作为养家糊口的手段。如果不是案件确实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人家是不会随便就作出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更何况,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不起诉、无罪判决的审查程序是非常严格的,都要经过检察委员会和审委会研究的,人家绝对不是吃干饭的。因为这里面除了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关系的检察官、法官是否有受贿嫌疑、还关系到检察院和法院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关系到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问题。

所以,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靠的应当是自己的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而不是把胸脯拍的山响、保证如何如何……..。甚至满嘴跑火车,对案件胡乱分析。这样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职业形象,而更重要的是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的期望都非常大。因为一旦被判决有罪,处以缓刑以上刑罚,就要“双开”。委托人的下半生可能就一下子滑到社会底层,生活无着,家庭的命运随之惨淡。

这是我对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职业标准和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我则希望: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惩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仔细甄别,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既不要放过一个罪犯,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因为这事关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身家性命和前途命远、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的未来兴衰。

在刑事诉讼中,假如出现冤假错案,将影响到几个甚至是十几个人及家庭的前途命远。因为冤案早晚要平反,为此受到挫折打击的绝不会仅仅是案件的当事人本人。

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法定标准、仔细甄别,进而确定刑事责任,那么,任何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广大的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可能被冤枉,并陷入人生的困境之中。这是每一个人都不希望的。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要因为工作利益驱动而粗糙办案。出现冤假错案。而是要本着尊重客观实际的科学态度,对案件作出公正结论和裁判!                             

我虽然是以律师的身份出庭辩护,但是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因此对于职务犯罪也是深恶痛绝的。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一名具有三十年党龄等共产党员,我非常拥护和支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为这使我们看到了一个国家、民族、政党的希望!

                          2012年9月24星期一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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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振鹏
  • 执业律所:
    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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