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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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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慈善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汶川大地震中,许多企业慷慨解囊,伸出援助之手。但这些慈善捐赠活动只是昙花一现,在平时不易看不到;欧美国家与此相反,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活动是经常性的。认真思考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形成企业慈善捐赠的良好环境,缺乏良好的制度。本文在对这些现象分析的基础上,考察欧美国家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汶川地震 慈善捐赠制度构建
一 引言
发生于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的汶川大地震牵动着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的心,短短的几秒钟的剧烈晃动,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民政部报告,截至2008年7月4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96人遇难,374176人受伤,失踪18385人。 四川成都、阿坝、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等6个重灾市州各地零星经济报损的总和——8500亿元。 灾情发生以后,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掀起了“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抗震救灾的活动,全国各地的救灾物资源源不断的送往灾区,同时,一些大企业也纷纷慷慨解囊,发起向灾区人民献爱心的捐赠活动。 截至2008年7月4日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58.94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54.98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200.81亿元。 在这场人与自然作斗争,声势浩大的捐助活动中,企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南方周末》报道,截止2008年6月3日国内外企业的捐助款数目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建设银行:1317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20378万元;中国银行:12300万元;中国电信:5667万元。民营企业,泛海集团:20378万元;江苏沙钢:9550万元等。合资和外资企业,安利:3534万元;家乐福:2620万元;保洁超能:2500万元;微软:2100万元等。 企业在国难当头,从事这些活动,颇让国人人心翻腾,热泪盈眶,可静思下来,截止到2008年7月4日,捐助款项还不是有3万多元没有到账吗?作为法律人任何看待和规范这些捐助行为呢?这真是笔者所有关注的内容。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从法律角度来看,捐助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及管理者依企业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能力,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应考虑和独立承担的,无言(而不是无损)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可以表示为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性义务,强制性义务及自觉性义务等不同类型。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企业产权制度以及承载企业的社会环境的当代演进中,企业与股东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对于企业利益的重要性,使得企业在涉及到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时所产生的主动维护这些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内在要求。 还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挣钱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我国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公司之期望。 大陆著名的商法学者刘俊海博士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综合上述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怪乎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大多数是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二是企业行为应当合乎社会道德规范,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其他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社会弱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社会慈善事业的捐助。
三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
西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欧洲,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在美国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的提出是19世纪晚期,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的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出版了一本名为《财富福音》的书,第一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这个观点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是慈善原则,二是管家原则。 慈善原则要求比较幸运的人要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和照顾社会上不幸的人,慈善是个人的义务;管家原则源于《圣经》,要求企业和有钱人把自己看成财产的的管家,而不是财产的主人。此时,企业并不被看作企业的义务,也没有人对卡内基的理论基于过多的关注。在1905年,美国学者约翰•戴维斯在他所著的《公司》认为,公司由社会创造,理应回报社会。自20世纪20年代始,进入现代企业社会责任阶段。随着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仅是利润最大化,缴纳税款回报社会,而且更多的是关注劳工、消费者权益、慈善、环保、失业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等社会问题。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企业制度创立,企业社会责任得到人们的关注。程序学派的柯门斯(J. R. Comons)提出,技术进步导致生产费用下降从而使利润增加,在增加利润的分配上,企业希望独占利润,工人希望加工资,消费者则希望降低物价,因而,各利益集团之间难免对立,需要创立缓和冲突的管理机制以协调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就需要企业通过履行社会的责任来缓和各种矛盾。 在随后的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产生大量的社会公害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是消耗人类的公共资源,同时应当承担恢复自然资源的责任,因此,应当把企业获利的一部分回馈社会。到了20世纪70年代,因世界性石油危机导致物价飞涨,企业囤积居奇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历史创新意义的文章《公司社会责任》中指出,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公司经营者更加灵活、高效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避免由于不负社会责任所导致的政府或社会对公司进行的不必要的制裁。它可调动公司的利己心,具有“胡萝卜加大棒”的效果。 至此,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等四种责任。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依法纳税责任;保护社会环境的责任;对消费者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企业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责任等等。
四 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企业运营以政府的调控为主,所以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承担最重的企业责任,在一个企业里,既有生产部门,还有医院、幼儿园、学校、甚至养老院等,企业承担了保障职工的从生到死所有责任,可以说“生是企业人,死是企业鬼”,所以说没有必要规定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学者们开始注意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在200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的概念明确地写入了法律,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强令企业遵守,开始与世界接轨。除此之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
五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
企业慈善捐助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慈善行为还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400年前,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就在他的《国富论》中指出:财富可以用于流转和再生产,那是刺激经济生长繁衍的资本;也可以变成珠宝和豪宅,那是娱人视听的奢侈享受;还可以救济穷人和孩子,这就是慈善。 企业从事慈善事业捐赠不只是利他的行为,而更重要的是利己的行为。企业从事慈善事业能够增加收入、节约成本、提升效率和降低风险,是企业重要的竞争手段,是企业从优秀走向卓越、实现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企业捐赠能够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使消费者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有高度的信任。企业通过企业捐赠使其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犹如企业良好的诚信品牌,能够刺激消费,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通过企业捐赠使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例如,通过汶川大地震企业捐赠,使企业在关注汶川地震的亿万群众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疑是作了一个非常成功的广告,可谓一次捐赠,天下闻名。企业在实现其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营利性与公益性自觉统一。 企业是股东赚钱的工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慈善捐赠事业,也是企业为了长远的利益进行的一种战略性投资,与股东投资企业的目的是一致的。此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事慈善捐赠活动也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能够调节社会上贫富不均,缩小吉尼斯系数,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
六 我国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现状
我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国外相比非常落后,据统计,我国2002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只有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GDP的0.05%。而英国同类数字为0.88%,加拿大为0.77%。 企业是股东投资赚钱的工具,是人趋利性的体现。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低于外国,是因为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依赖于企业的自觉,即使是自愿也完全来源于外在的内化作用和效力。
七 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道德要求,很难提出严格的法律底线,靠的是自觉意识。 慈善捐赠是一种美德,更是广大企业家对社会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因此,我国亟需构建企业慈善文化。在企业内部,由董事会作出决策:把慈善捐赠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由工会部门宣传实施。把慈善捐赠作为企业日常宣传工作的一部分,使企业内部上至高管下至普通员工,形成慈善是代表企业形象的理念。进行慈善捐赠活动不但是企业的荣耀,而且是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光荣。国外把企业的慈善捐赠活动看作是一种投资策略。企业可以从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性角度来思考企业的慈善活动,可以利用慈善活动来改善自己的竞争环境,进而使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的长远业务前景得到改善。 把捐赠作为一项策略,能够提高本企业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地位和知名度,在面对同等条件下的竞争对手的时候,经常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成为消费者的首选。凭借这种竞争优势,与消费者的亲和感,能够打败企业的竞争对手,使企业能够顺利地发展壮大。
目前,我国企业家只把捐赠理念定位为“回报社会,造福桑梓”,这是没有错的,更重要的是慈善捐赠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经营策略,长期发展下去。当前,我国企业的慈善捐赠只停留在大灾大难面前、政府的号召下、新闻媒体的鼓动下,才进行捐赠活动,大有哗众取宠之意。慈善捐赠活动要有经常性,作为企业要把捐赠活动与自己的经营活动挂钩,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多进行慈善捐赠活动。慈善捐赠活动要有侧重点,选择一个合适的角度,例如,以婴幼儿产品为主的强生公司把活动的目标集中在儿童安全方面。生产化学用品的杜邦公司则侧重于对公益环保方面的投入。通过这些慈善捐赠活动,树立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使企业既取得了经济效益,又取得了社会效益,达到了双赢的局面。
打造企业慈善捐赠的外部环境,进行良好的捐赠制度设计,也是帮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的义务。政府要在企业慈善捐赠减免税方面做文章,在美国,个人和企业两者都可以出于减免税的目的而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 我国在企业慈善捐赠方面,税收方面没有相应的免税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操作实施办法。当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扶贫、非营利性捐赠物质免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三件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法律的位阶较低,不能承担促进捐赠事业长足发展的重任。
法律是最低层的道德。捐赠活动是一种道义行为,但是还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正如在首届国际慈善法律国际研讨会上,郑功成指出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原因不在经济发展落后和慈善资金不足,而在于法制欠完备。”我国缺少一部完整的针对慈善组织的法律。 首先,完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公司法中只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法定的规范必须通过澄清、精确化之后才能适用,此点正是法官应提供的贡献。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任务是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不能象英美国家的法官那样造法,因此,就需要加强立法活动。在公司法中第五条增加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及其内容作为第二款。其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内容。在该法中增加企业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规定,并且该规定与税法相衔接。第三,废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扶贫、非营利性捐赠物质免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把其所规定的合理部分的内容增添到税法的规定中,克服其法律位阶低的缺点。
结语
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的道义上的义务。慈善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在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企业的慈善捐赠与欧美国家比较非常落后,一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在此方面进行改造,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慈善捐赠事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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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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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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