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表华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问答(四)
来源:孙表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28
浏览量:305
31、合同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什么?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32、何为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不仅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其同样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主要为:
   (1) 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并无高低之分,优劣之别;
   (2)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各方不得有只享权利不承担义务;
   (3) 合同各方的合同权益均同等的受法律保护。
33、何为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即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法所称的自
 愿是指订立与否自愿;相对方为谁自愿;合同内容自愿等等,合同各方对此享有充分的权利。
34、何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之时要本着
 公平原则来划分权利义务,享受相关权利的就要承担相当的义务,承担相当义务的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义务应是大体公平的,不
 得有失偏颇。
35、何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系指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终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讲求诚信。对此合同法第六条做了明
 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明的一点是,这个原则的外延还是相当宽泛的,泛指为人们行
 事的所遵循的一项社会道德规范。
36、何为合同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
 一原则在其他法律文献中也被称之为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
 订立及履行合同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并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国家有权进行干涉。
37、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为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8、合同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何?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每一个公司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9、民事行为力能力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可以自己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仅具有参与其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
 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系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此外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0、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对于合同的形式做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
  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上内容由孙表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表华律师咨询。
孙表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560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表华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8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