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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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但乙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认为法院再审理此案,岂不是有违“一裁终局”的原则吗?
分析:
  民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以其解决纠纷的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灵活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适用。老百姓以前只知道“打官司到法院”,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仲裁法》,从而确认了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除了婚姻、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只要依据双方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裁终局”制度,通俗的说,“一裁终局”制度就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为生效法律文书,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若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一裁终局”也有监督机制,那就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享有一定的“撤销权”。法院对仲裁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只有符合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时,法院才能作出裁定将仲裁裁决予以撤销。《仲裁法》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例中,因为乙公司是仲裁的当事人,只要他认为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法定撤销仲裁的情形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就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不能审理仲裁案件的实体部分,即合同是否有效、谁先违约、如何裁决合同纠纷等,而只能审理仲裁庭在审理此合同纠纷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此,《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并非违背“一裁终局”的原则,而是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归根结底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2003年10月26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以法维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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