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未遂辩护案件
来源:要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量:601

相关法律文书:

                     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某检刑诉字[2012]第xx号

被告人赵某,男,xx年x月x 日出生,汉旗,初中大化,户籍所

在地:xxx,被逮捕前住上述地址,无业。2012年4月13 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 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周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周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

嫌抢劫罪,于2012 年6 月26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4 月13 日晚l0时许,被告人赵某为实施抢劫,从家中携电棍外出寻找目标。11时30分许,赵某在某村北面约500 米处,拦住一辆牌照为冀Fxxx的出租车,称要乘车去清苑县。12时许,该出租车行至清苑县申冉庄村(即北外环和西外环交叉口向南400、500 米处),赵某谎称要等人,让张某停车。等待过程中张某睡着。3时30分许,赵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用电棍电击张某左侧太阳穴。张某惊醒后与赵某展开搏斗,后张某将赵某制服,赵某放下电棍。张某持电棍要求赵某从出租车后座移到副驾驶位置,后右手持电棍指着赵某,左手握方向盘,驾车将赵某带至火车站,并在出租车司机王某等人的帮助下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扭送至站前派出所,张某经鉴定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受案登记、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市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周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辩 护 词

 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父亲赵某某的委托,根据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某。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未遂)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就其减轻、从轻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抢劫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本案被告人现年仅19岁,再加上其初中毕业以后就离家打工生活,可见其此次抢劫纯粹是因为年轻、法律知识淡薄所致。并且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对于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当庭自愿认罪,有着强烈的悔罪、回归的愿望,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平时生活、工作表现良好,

在犯罪以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表示愿意悔过自新重新生活。因此对于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被告人对于拖欠被害人的租车费用及被害人的医药费进行了积极的偿还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年少无知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综合上述,被告人年纪尚幼,身心发展尚不健全,全因其年少、对法律的无知才造成了此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望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性格与个人素质容易改造与塑造及以上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裁决。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谢谢!

                               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要鸿志 张娇

                                2012年8月7日

                   河北省周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某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xx,捕前住上述地址。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市看守所。

辩护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字[2012]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要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为实施抢

劫,从家中携带电棍外出寻找目标。11时30分许,赵某在某村北面约500米处,拦住一辆牌照为冀Fxx的出租车,称要乘车去清县。12时许,该出租车行至清县中冉庄村,赵某慌称要等人,让司机张某停车。等待过程中张某睡着。3时30分许,赵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用电棍电击张某左侧太阳穴。张某惊醒后与赵某展开搏斗,后张某将赵某制服,赵某放下电棍。张某持电棍要求赵某从出租车后座移到副驾驶位置,后右手持电棍指着赵某,左手握方向盘,驾车将赵某带室火车站,并在出租车司机王某等人的帮助下将赵某扭送至站前派出所,张某经鉴定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吉、破案经过、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其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I3年1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抢劫的既遂和未遂的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2005年6月8日

以上内容由要鸿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要鸿志律师咨询。
要鸿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9好评数3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要鸿志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4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