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责任强制保险中是否分项,历来是保险公司和受害者争议的焦点,邯郸市县法院一般不支持分项,所谓分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条例,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矛盾,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给予答复,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答复虽然不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对以后的法院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争议最终会有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