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调解协议签字后能否反悔
来源:王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量:15157

对于民事诉讼中签字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很明显,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签收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经签收,该调解书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自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就发生效力,也即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就不能对调解协议反悔。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可留置送达,另一方亦可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应该说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是相冲突的,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理论上值得进一步探讨,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是依照这一规定操作的。

以上内容由王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燕律师咨询。
王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22好评数10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58号春雨大厦六楼律师室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燕
  • 执业律所: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78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威海
  • 地  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58号春雨大厦六楼律师室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