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
来源:张天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量:32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

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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