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征地补偿难立案
来源:刘金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量:628
   原告张某是河北省三河市某村农民,原告原承包有村委会的土地若干亩。2001年,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因为调整后原告承包的土地比原承包的土地少一亩,200115,原告与被告三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北麦地东废弃大沟作为补偿土地承包给原告使用。原告对该块土地投资整理后,利用该地进行种树、养鱼等经济活动。

2009年,被告三河市某镇人民政府修路占地,原告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0983,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只对原告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

镇政府和村委会还决定,给占地范围内的承包户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每亩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偿20年,其他承包户都已经领取到该笔补偿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统一标准领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

原告认为,自己是该村的农民,依法承包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多年来,原告依靠承包的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维持生计。原告承包的土地因修路被占用,原告有权按照统一标准分配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河市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原告上诉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裁定驳回。

以上内容由刘金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金宝律师咨询。
刘金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财满街财经中心2-7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金宝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财满街财经中心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