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词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3
浏览量:973


关于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二审程序的辩护律师,参与二审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案卷资料,经过庭审调查,全面、清楚的掌握了本案基本事实,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证人  对案件事实作了虚假陈述,在证言中陈述是其听到一声响后,才看到被告人所驾的车由西向北左转弯与三轮汽车相撞,根据证人陈述,其并非目睹事故发生前到发生后完整的过程,他只是看到事故发生之后的状况,按常理来分析,他凭什么就认定事故发生前被告人所驾驶的车是又西向北左转弯时与对方的车发生的碰撞,这样的陈述有违常理,明显有主观推测的意思,因此对于证人之后所述“被告人转过弯后,才把车停下来”的陈述的真实性,必将产生疑问。另外,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是由西向北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   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然而,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是被告人由西向北转弯调过头之后,并且车轮已经越过双黄线正常行驶时,由于对方三轮车超速强行超车过程中才与被告人的车的左后轮发生碰撞,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在被告人已经完成违章调头行为之后,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时间上的同时性,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予以采信。



(一)     事故认定书不能等同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为了交通事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成因、事实、结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进一步审查起诉、审判的依据。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看违章行为与造成伤亡之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法院在审查事故认定书时不应直接、简单采用,应该结合案情,综合对责任进行确定,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事故认定书并不简单等同于刑事责任,其对刑事责任并不必然起决定性影响



(二)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事故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仅仅依据被告人实施过违章调头的行为,就依此直接作出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明显错误。因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对方驾驶员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首先,对方驾驶员驾驶的陕C1  号三轮车并不具有合法的营运资格,其上路行驶本身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方驾驶的三轮车驾驶室中当时乘坐共有5人,存在严重超过荷载人数的违法事实。另外,三轮车制动装置存在失灵的情况,根本不符合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最后,三轮车当时是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但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综合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对方驾驶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存在诸多的严重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所致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但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根本未提及前述违法事实,掩盖了事实真相,致使被告人的责任无形加重,因此,该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不能客观、全面、公正的反映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三、       本案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首先,对于对方所驾驶的三轮车,经鉴定后,对于鉴定结果,被告人不认可,曾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该三轮车进行鉴定,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并未告知被告人事故发生路段是限速路段,承诺在责任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对方的过错,来划分事故责任,但事后处理却不是如其所说,致使被告人放弃了重新要求鉴定的申请,从而丧失了重新要求鉴定的权利,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依法享有知悉权,公安机关理应依法向被告人明确告知事故认定书的结果,然而。当本案被告人要求了解事故认定书内容时,公安机关不仅不让被告人看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违背被告意愿强行让被告人签了对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字,此举剥夺了被告人依法要求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的权利。



最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因此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未能认定对本案责任划分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情节,直接影响责任认定的合法、公正性。因此,对本案事故认定书应不予采信。被告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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