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根律师亲办案例
他们的婚姻成立吗?
来源:陈长根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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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某(男方)与B某(女方)在家长的撮合下去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登记,由于男方不自愿,故在登记时没有填写真实的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没有见到证件的原件情况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就说,在提交了证件审查后,再发给结婚证,然而,男方一直没有去提交真实证件。此后,这对男女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由于没有感情基础也就很快分开了。再以后,女方提起了离婚诉讼,男方一审没有聘请律师,在这场没有结婚证的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离婚,在女方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将男方单位分配的房改房折价包括住房公积金一共18万多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9万多元给予女方。男方不服,在二审中委托了本律师参加诉讼,以下是本律师在二审中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A某与B某离婚纠纷案的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人A某(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二审诉讼。经过仔细的对一审案卷的阅看和研究,并参加了由审判长主持的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相关情况的询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婚姻不成立,一审判决书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混淆了相关的法律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条例第2章第7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从这样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关于结婚的条款来看,都是用了“必须”和“应当”强制性词语,也就是说只有履行了这些强制性的结婚程序,婚姻始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婚姻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就结婚达成合意(即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3、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而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婚姻成立的标志性要件,属于结婚登记中的完婚行为,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宣告婚姻成立。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及其法理精神,对照本案的事实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完成婚姻成立的三个内容(或者说三个步骤)方面,最多也只能勉强说走了第一步而且这一步还不能说是双方当事人对结婚达成了合意(即只是填写了一份并非完全自愿的申请表格,这在上诉人填写自身状况就可见一斑,其出生年月、户籍地、住址、工作单位,尤其是身份证号码等均不是真实的记录);正因为没有结婚的合意,第一步就没有走好,那二步提交证件或材料就更没有进行,如上诉人的身份证等就根本没有提交;也正因为第二步没有走,本案婚姻登记机关原J县Y乡的经办人也就没有也无法审查证件,从而更谈不上走完第三步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这也就是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没有“半身免冠照片”以及审查处理结果中没有结婚证字号的原因。如果说被上诉人坚持说有结婚证,那为什么既拿不出结婚证原件,也拿不出复印件,甚至于连结婚证字号也说不出来呢。被上诉人提供的J县M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也只是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属实”,而并没有证明领取了结婚证。这一切的真相,在本案办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谓结婚登记手续的经办人艾某,于2007年12月7日出具的“证明”中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说明,本案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成立,他们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一审判决书却不顾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硬是将本案婚姻不成立的同居关系,混淆成夫妻关系,并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有违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二、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一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本案的重要证据取舍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上诉人在一审规定的举证时限内口头申请了对艾某的“结婚证未发给男女双方”的证明出庭作证,而承办法官予以了拒绝;另一方面,在没有经过质证情况下,对J县M镇办公室出具的“领取了结婚证”的证明却在判决书中以第一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第一审共开庭二次,第一次是在 2008年2月28日上午,在本次开庭中,被上诉人提供了J县M镇人民政府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属实”的证明等证据;第二次开庭是在 2008年5月19日上午,此次开庭,主要是宣布了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的被告收入及房屋评估情况。

也许是被上诉人意识到了仅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属实”证明,只能说明履行了结婚登记申请的第一步,是否领取了结婚证才是婚姻成立与否的关键,于是就出现了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后再提交的, 2008年6月23日J县M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夫妻”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而一审法院在两次开庭后,对在 6月23日由J县M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领取了结婚证”证明,在既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在以后也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堂而皇之予以确认的做法,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有关重大事实认定不清,混淆了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特别是在证据的取舍上又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上诉人A某某委托代理人

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

陈长根律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二审结果:通过二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承办法官可能出于多方原因的考量,在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工作后,达成了调解,调解主要内容:1、双方同意离婚;2、男方分计划给予女方3万余元。为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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