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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如何判刑
来源:王雨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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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诉机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伟,男,198815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01055058,汉族,高中文化,系南通市佐山日语学校学生,暂住于南通市虹桥东村36 -501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43号。因本案于20091111被取保候审。20099月中旬某日,沈佳楠、许灿(均另案处理)与董楠在南通商贸学校的\''QQ群内聊天时发生争执,沈佳楠、许灿要求董楠请吃饭,以示道歉,后因董楠的男友朱文彬(另案处理)不同意,相约打架解决。200992016许,被告人张伟伟应沈佳楠之邀打的来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卫生院东侧的江通路红绿灯处,正值沈佳楠、许灿、胡兆凡、袁嘉伟(均另案处理)等与朱文彬、康凯、张祥、陈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峙,被告人张伟伟从袁嘉伟手中取过电瓶车车锁后,首先冲到朱文彬面前责问,后与持砖块的胡兆凡、持车锁的沈佳楠、许灿以及袁嘉伟等人殴打康x、朱文彬二人,致使康凯、朱文彬头部受伤。经鉴定,康凯的人体损伤程度办轻微伤。

 另查明,2010115被告足张伟伟等人与康凯、朱文彬签订民事赌偿调处书,由张伟伟等人赔偿康凯、朱文彬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该款已支付完毕。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伟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伟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张伟伟进行帮教,故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量刑分析]  本案的量刑过程如下: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张伟伟参与聚众斗殴一次,有持械行为,属于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且情节严重,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本案中,考虑到张伟伟在交通要道上聚众斗殴,社会影响较大,可将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四年。

   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伟伟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并致被害人轻微伤,根据江苏细则的规定,在基本本犯罪构成基础上,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本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张伟伟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  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我们选定从宽幅度为10%(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我们选定从宽幅度为20%。根据以上量刑情节的减轻比例,计算出宣告刑为:51个月×(1 -10% -20%)=2. 97年—3年。对被告人张伟伟的宣告刑最终为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步,张伟伟有认罪、悔罪表现,其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张伟伟进行帮教,故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告入张伟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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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雨恩
  • 执业律所:
    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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