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律师亲办案例
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蜕化”
来源:林祥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27
浏览量:568

 
?????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蜕化”


?人民陪审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这曾经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民主生活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伊始,该制度使老百姓找到了“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在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根本上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也曾被人戏称之为法院的“坐陪”。本世纪初,人民陪审制度又重新被改革者提起,并且在全国作了大量的宣传。国家从老百姓中选任了大量的群众,通过人大任命和几天的培训,就走上审判席,和法官同权审判。其实根本就是“换药不换汤”,没什么变化。但是却被媒体大肆宣传,成为某人的“政绩”。但是,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却面临蜕化的危险。实践证明该制度在我国缺乏本土的制度基穿?
?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员和法官同权,不仅表现在事实认定上的同权,而且法律的适用也和陪审员同权。究其实质,该制度赋予陪审员的法律上的法官地位。笔者认为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这种中国特色的制度,虽然其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它根本就无法适应中国的司法体制,更无法在实践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陪审制度,是十分错误的,必须进行改革,甚至废除。
? 在世界范围内,英美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划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主要对犯罪的调查和证据进行事实审查;而小陪审团是随机抽取的12名来于各个阶层的人,主要对事实进行认定,而对法律适用,陪审团则无权表态。综合起来陪审团制度的设计,为了查明事实,制约法官。同时在判例制国家可以更好的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但是该制度的庭审活动基础是,庭审活动实行言词、辩论原则。一切事实主张,均以看得见的公开的方式对事实再现。诉讼制度上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因此,作为事实的常识,通过事实的再现,证人出庭,人数众多的陪审团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的事实判断。
? 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较少,最多两个人,而且是固定的,还要经过人大的任命,这种固定的选任制度,本身也违背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而且固定化的人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也容易产生对法官的依附和影响,难以实现制约功能,从而使陪审员缺乏独立的判断力。同时长期的审判活动,使没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缺乏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庭审活动,其证据的规则不完善,证人可以不出庭。在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只是念念其中的一两句证人证言,就了事。证人不出庭的刑事制度,导致庭审活动根本就无法通过看得见的再现方式,重现事实,普通的人根本就无法对事实的认定作出判断。在这种背景下的老百姓,还真的很难胜任断案工作呢?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人民陪审制度应该“缓行”。
? 目前陪审员和法官同权的最大的弊端是,法律适用的同等权力。这本身和法官的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改革是背道而驰的。法律学和医学一样是要经过长期的研习,才能掌握的一门极其专业的一门学科。即使是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杀人越货”之类的案件,其违法性虽容易断定。但是其量刑的情节、幅度、动机却很难把握。没有系统的犯罪学和刑罚学的法律基础,就很难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很多民事案件大多吸收陪审员参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诸如诉讼主体之类的专业知识,普通的老百姓能行吗?而且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没有经过法律训练根本就是“葫芦官判葫芦案”而已。如果允许法官和陪审员对法律的适用同权,无易于把一个毫无医学知识的农民安排到医院里面动手术而已,唯一不通的是这个是社会疾病的手术而已。笔者就经常看到几个村支书,经常坐台断案,人家说什么它就敷衍了事。而且一个简单的案件,本来属于土地侵权纠纷的案件,却把它认定为政府行政范畴,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闹出一个典型的错案。诸如此类陪而审不了的制度,不如废除算了。
? 我国目前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任命。但是既然这是一个统一的选任司法官的制度,那么为什么在此制度之外,又生出一个和法官同权的“准法官”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权,本身就是破坏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违反了《法官法》的立法目的。这和司法的专业化、精英化的国际潮流是相背的。
? 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蜕化,根本就不适应中国的法律本土文化,和现行的司法制度相背,如果继续推行势必破坏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目前,笔者建议废除该项制度为妥。


?????????? 作者:林祥
????????? 2006年6月4日
以上内容由林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祥律师咨询。
林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8好评数0
海口市玉沙路国贸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祥
  • 执业律所: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10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口市玉沙路国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