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律师亲办案例
岁末将至,经济补偿金纠纷激增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1
浏览量:248
2009年即将过去,2010年即将到来。在年度交替的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的数额问题上,不少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纠纷,本律师近期也接到了不少有关该问题的咨询。为了更好的宣传法律知识,化解不必要的矛盾,现将劳动合同到期以及经济补偿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该法第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很多劳动者来电咨询,我在公司工作了八年多,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公司只给补两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实际上公司的补偿方法是正确的,因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以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计算两年,补偿两个月工资,是正确的。
公司是否能以考试等方式拒不支付经济补偿。
有劳动者来电咨询,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了,公司不想支付经济补偿,就想方法让我们考试。考试不过关的,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实际上,公司的做法没有意义,即使考试不过关,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不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公司任何其他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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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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