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金霞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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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一直是最高法院积极追求的目标,同时最高院不断通过制订新的司法解释这个方法努力实现这个目标,但仅通过不断推出司法解释这一手段,就想达到统一执法目的是不够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感受提以下建议,望能为这一法律效果的实现尽自己一份力。
一审法院的判决,到二审法院时的发回、改判率有多少?同样的案子在不同法官手里判决结果不一样的又有多少?前几天听长安法院一位女法官说他们法院判决的一批(同一小区)物业合同纠纷案子,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均一样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因该案数量多,二审法院把这些案子分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里,结果是一部分案子维持,一部分案子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所以可以说法官的认识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象类似这种情况我作为律师也经常亲身体验,所以当事人问我们律师他们的案子能否胜诉时,我们确实不太敢肯定一定会胜诉,只是说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会尽力往好处去做这个案子,是律师无能,还是法官。。。。,所以现在的当事人拿律师不当回事,拿法官不当回事,认为律师说得再好,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应是法官说了算而应是法律说了算。在这种不正常的想法下,部分律师,一些当事人为了胜诉不管自己有理没理都会去找法官办金钱案、人情案,从而导致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这几年反腐力度在加大,但司法公信力却没有太多回升,也证明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并不是反腐倡廉就能解决的。我认为我们的法官业务能力不太硬,偏听偏信自己没有正确的判断,稀里糊涂的就把案子给办了,我们办错案的法官也并不全是纪委观念差,也不会故意去办错案,只因他对案件的对错认知不够,从而导致表面上几百元钱、几千元钱就办人情案,所以时常引发老百姓不服判而上诉、上访。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普遍提高法官尤其是审判一线的法官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让我们的法官明白对与错,这时我可以说全国的法官都可能说你是啥,我们可都是考过了司法资格的,法学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很高。我也承认,他们是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我们的法官在考过资格后普遍不注重业务学习,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之快,他们的业务能力是有可能滞后的,所以笔者建议要经常的培训我们审判一线的法官们,要认真对待学习,不能流于形式化,要严格考核法官的业务素质。真正培养出思想纪律过硬,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
为了实现同案同判,笔者还建议公、检、法、司(律师)同时受训,学的是一本经,那么念出来一样的可能性就大,否则,每个人都靠个人的理解去理解法律,最后就是自以为是,从而产生不应该有的情绪矛盾。部分律师常用一句话总结案子败诉的原因“没办法法官说了算”,这样不仅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增大了当事人与法官、法院的对立情绪。从这一层面上讲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也不全怨我们的法官。因为在败诉后当事人不认为自己没理,而在其它人的直引下埋怨法官,从而认为法官收了对方的礼才让其败诉,进而加大了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加大了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其实这些不必要的对立情绪我们都是可以通过做工作来减少的,笔者发现有一部分法官做的就比较好,在送达判决书时详细给当事人解答其判决书认定的主要证据及理由,让当事人明白其为什么会输这场官司。
而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大部分法官懒得给律师解答,别说是给当事例解答了,法官不是拿“法院内部有文件”就是“你个人理解法律错误”来简单搪塞律师和当事人。这样的做事方法和态度不引来不理解、对立情绪才怪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加强法官业务学习的同时,也加强一下法官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学习。
最后,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并且是近距离频繁的接触,大部分当事人还是相信自己的律师的,所以希望咱们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给当事人解答法律疑惑,适时的给当事人以正确的引导,减少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也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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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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