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交钥匙”被视为房屋交付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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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开发商在交房期限届满前2日向买房人发出交房通知,甲先生和乙先生来到所购住宅房现场发现其所购房屋都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交付条件,他们分别向开发商表示不能接受这种交付,但甲先生表示异议后领取了钥匙;乙先生拒绝接收钥匙并要求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宅房。
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常常因为对“房屋交付使用”的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出卖人通常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发出交房通知书或交“钥匙”;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办理交付房屋的使用权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房屋交付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是指“转移占有房屋”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实际控制,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将钥匙交付给买受人。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只是一种“视为交付”行为,并不表示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义务的完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动产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
  因此,有的开发商在因故不能如期交付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时,往往先向买受人交钥匙,再来承担“保修”的质量责任,从而规避不能按期如约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避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案例中,甲先生和乙先生是否领取钥匙的行为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甲先生接受了钥匙,就视为开发商如约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对于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开发商非常乐意返工、修缮。乙先生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绝接收,他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补正,开发商若超过交房期限才交付房屋,乙先生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03年9月7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经济与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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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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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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