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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就天价索赔是否涉罪问题答山东法制报记者问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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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法镜周刊 第3版法律专家说法﹃天价索赔﹄?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日期:20091210 作者:本报记者 杜海英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天价索赔需要合理的要求理由,以损害对方名誉相要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杨统河律师

“如果以起诉、媒体曝光相要挟,足以使对方害怕(如本企业商业声誉、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目的,就构成了犯罪。”杨律师分析说,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对方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杨律师强调说,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赔偿数额可以协商,但5000万元的如此巨额的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要求理由,并且以损害对方名誉相要挟,则符合敲诈罪的构成要件。”杨律师分析说,本案中的陈、周二人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的5000万元赔偿款数额,明显要比法院可能判决的多得多,能说他们主观上是起诉维权吗?故客观上分析,陈、周二人是有敲诈的主观故意的,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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