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财律师亲办案例
(2009.12.03)刘律师代理的一件学生诉大学案件被辽沈各大媒体报导
来源:刘安财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量:337
2009年12月2日,刘律师代理的一件学生诉大学案件被辽沈各大媒体报导,并受到国内有关大媒体的关注。2009年12月3日,<华商晨报>以《华商晨报》以“学分不够被退,男生状告大学”为题报告了本案;12月3日《辽沈晚报》以“8人学分不够,只有3人被退学,学生状告学校”为题报告了本案;3、12月11日《辽宁法制报》以“学分不够被勒令退学,大学生状告母校”为题报告了本案;并有承办律师感言内容。
4、12月11日国内一大媒体驻辽宁记者站拿走了本案的相关资料,表示要作个专访内容。
律师寄语:
12月11日《辽宁法制报》请本律师为此案写一份律师感言,本律师写下以下感言:
该案丁岩同学的代理律师刘安财认为,学生诉学校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此类案件的增多,在凸显现代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学校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种种弊端。
学生往往习惯亲切地把自己的学校称之为母校,充分体现了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试想一个经过十年寒窗的学子,考上一所大学,自己和家庭的付出,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全方位的付出,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的。一所大学的毕业证对一个学生、一个家庭意味着美好的未来,但学校的一份退学决定对于一个学生、一个家庭却代表着不可承受之代价。
因此学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拿出家长般的耐心,慎重处理这类事情。具体说,要充分搜集证据,对于申诉和申辩学生的权益应做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特别是要把此事公开公正化处理。切忌把校规当成法律,尊重实体而不尊重程序,搞暗箱操作。因为第一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任何的校规校纪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其次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很细致的,如果在法定的退学程序上有瑕疵,即使学生符合退学的条件,也可以因为退学的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学生不认可退学的决定,进而使双方陷入长期的上访或诉讼当中;最后就是退学决定及相关依据一定要公示化,不能看人下菜,同样的事不同的对待。学校的如果能做到这几点,此类案件无形中会减少很多,这才体现了法律的公开和公正的意义。
取消学籍,就意味着学生丧失了许多继续学习的机会。刘安财说,作为一名律师,他看到过很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的追悔莫及,所以他也希望,这些案件能让那些不认真学习,想在大学期间好好玩一通想法的大学生引以为戒。对大学期期间的学习方面的内容一定要想到心中有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重要的应是端正学风,树立良好品德,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业。要想到能到大学学习,不仅是学生自己的事,而是学生全家的努力和付出才得到的机会。否则当出现问题后,才感到后悔,那样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太多的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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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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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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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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