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履行不当惹官司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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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对签订合同渐渐重视起来,还常常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审查、修改,这是一件好事,反映了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法律的保护作用,市场也越来越规范起来。但是,签订合同只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与签订合同之前对交易主体的调查了解、合同签订以后双方的履行等构成一个完整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合同签订的再好、再完善,如果其他两方面做的不足,也会出现风险的,特别是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如何正当地合法地行使自己合同权利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我们就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甲乙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处房产,乙方将该房款人民币500万元分三次付清:首期支付50万元(已支付),二期300万元于该房产的提前还款日期(以银行通知为准)前存到甲方的还款帐户,余下150万元于收楼当天支付。双方约定该房产的交付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由于《购房合同》对二期楼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双方又协商不成,至2006年6月27日,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本人现通知XXX要求解除2006年X月X日所签定的《购房合同》”,乙方收到通知后没有回复。2006年8月初甲方收到乙方的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甲方返还定金并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履行不当导致纠纷发生的案例。按合同的约定,甲方本来处于优势地位,尽管合同对第二期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但余款支付时间是确定的。那么,第二期最迟不能迟于余款支付时间,也就是2006年6月30日之前。如果甲方在2006年6月30日之后向乙方发出这一《通知》,就可以顺利的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很可惜,甲方没有这样做。

   当然,本案的情况并非对甲方完全不利,因为《通知》的内容是甲方“要求”解除而非通知解除,故乙方收到《通知》后应该对此作出回应。乙方没有作出回应,不能视为甲方违约。因此,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要求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合同签定后,要严格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有一些书面的资料来往,但这些资料也有可能成为不利于自己而有利于对方的证据,所以,在准备这些资料时要做到尽量严谨、周密、无懈可击,如果自己把握不住,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避免类似于本案的情形发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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