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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处理办法
来源:阮婷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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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有确实的反证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的,只要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又提供了足够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或结论,法院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根据证据证实的事实做出事故责任判断,进行判决。  
 
        3.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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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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