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广辉律师亲办案例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的再审申请应当明确规定予以驳回
来源:曹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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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的再审申请应当明确规定予以驳回 

       在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近日经办的一起拖欠货款案件中,被告经合法传唤,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审被告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上诉人依然故伎重演,不见踪影。并且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其人为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主观意图至此“水落石出”。对此,笔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尽快做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由本案中上诉人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笔者从理论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并建议: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的再审申请应明确规定予以驳回。
       无论是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应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都是从“应当再审”的角度规定了的相应情形,而没有规定“不予再审”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不予再审”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法院在再审立案复查中提高效率,消除少数当事人企图利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侥幸心理。
       诚然,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制定适用于全国的“不予再审”的具体情形难度较大,但局部地区根据对审判实践的总结,在不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精神的前提下,大胆作出“不予再审”具体情形的明确规定,不仅可行而且必要,既是当前司法活动的实际需要,也是将来条件成熟时进行相关立法活动的改革需要。
       可喜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印发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中已有了类似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再审”的十七种具体情形。出于行文需要,笔者只摘引其列举的第(三)和第(七)种情形:
  (三)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
  (七)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结合上面引用的两种情形不难看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上诉人申请的再审,不属于两种情形中的任一种。但是,经进一步分析,上诉人先是提出了上诉,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结合上述两种情形包含的司法精神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上诉人申请的再审明确规定为不予再审的具体情形之一,不仅是合情合法的,同时也是预防滥用诉权的现实需要。
        最后附带说明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作出的《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上诉人”在内的“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其规定内容显然过于笼通,并且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冲突,不能成为反驳本文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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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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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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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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