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8-01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地。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1. 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3.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4. 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 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7. 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8.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解读:上海自今年1月1日起,率先施行了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目前从扩大试点范围这一动向来看,上海的试点工作应当还是得到中央的肯定的。根据上海近半年来的情况,接下去,各试点地区的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将陆续颁布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一步细化及落实有关政策。另外税务部门也会逐步组织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落实具体操作要求。因此,在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可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