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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婚外情过错损害赔偿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丁亚  更新时间 : 2012-09-18  浏览量:522

 一、证据收集
1、直接证据。包括: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
2、间接证据。包括: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3、证据收集。能够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一定尽力收集;注意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不要相信所谓的调查公司,他们大多是收钱之后不办事,也办不了事。取得证据之后,最好转移保管,可以考虑交由律师保管。
    二、性质认定
2、间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一夜情、多次发生性行为但不同居等情形。这类婚外情共同的特点是婚外情双方不同居,甚至没有固定的性交场所。无过错方对此很难举证。再次强调,雇佣所谓的私家侦探跟踪,得不偿失:一般的,私家侦探充其量能收集到婚外情双方共同进入某宾馆的证据,很难收集到其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更何况,有些调查公司,连这种证据都收集不到。相对高额的费用,这些证据微不足道。
     三、离婚诉讼中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
1、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范围有限。主要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注意,该条款属于列举性条款,并没有“其他情形”这样的开放性规定,所以,离婚案件中,除了这四种情形,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0条关于“妨害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扩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打击当前“二奶比原配厉害”的低俗之风无疑是一剂强心针。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552751245

2、婚外情过错方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法院所支持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仅限于发生同居或重婚过错行为。对于间断的婚外性行为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若能够多分财产,在实质上得到了物质补偿。
3、目前有几个误区需要澄清。一种误区是有的律师认为除了同居和重婚之外的过错行为,对于无过错方毫无用处;一种是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过错,不论什么过错,过错方都应当赔偿。两个极端,过犹不及。同居和重婚行为,过错方需要负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多分财产;除此之外的婚外情过错行为,过错方承担的是少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责任,二者有本质区别,虽然,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财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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