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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来源: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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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卢某犯有妨害公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被告人卢某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共同犯罪应以共同故意为前提。



1、在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是太平洋休闲会所名义上的负责人,从事会所的管理,事发当日下午,当他看到同事陈炎被另外两个光着上身,穿着浴城大裤头的两个男人往铁门里硬推时,出于本能的维护浴城经营秩序的目的便上去拽住其中一人,情节之下用拳头捣了稍瘦的男人两下,被告人实施该行为时并不知这两人是警察,更不知他们是在执行公务。尽管后来有一个男人拿出警官证亮明身份表示其是警察,但当时的现场已很混乱,被告人的情绪已很激烈,再加上以前浴城也发生过有人冒充警察来闹事的情形,故在这种紧张对立状态下很难保持冷静的头脑来控制其情绪。



2、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都检诉刑[2012]169号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中仅有“被告人卢广元打了民警陈福强左脸和脖子上各一拳,打了陆球胸口两拳”的事实,在总共四拳的情况下,前两拳是被告人并不知是警察执法时实施的,而后两拳是在遭受了别人殴打情况下本能的反抗实施的,该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虽然这种行为违法,但并不是刻意的要去妨碍公务。更不是有目的、有准备、有预谋的去妨害公务。



3、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之故意,根据被告人卢某及另外所有被告人供述及案件卷宗材料的记载,事情原由是警察(被害人)钓鱼执法时,被告人在事先不知道是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阻扯、冲突到演变成妨碍公务的事件,尽管在阻碍执法过程中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这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有区别的。退一步讲,如果警察按正常执行公务程序去突击检查,我想这起案件有可能就不会发生了。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



事发之后的第三天,被告人卢某就主动到盐都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该情节在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都检诉刑诉[2012]169号的起诉中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卢广元有自首情节。并且在公安侦察阶段的多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某,表时其很后悔当初一时冲动伤害了警察,并真诚表示如有机会当面向受害民警道歉,希望能够原谅自己的荒唐行为。



三、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次犯罪,而且是不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殴打的违法犯罪,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也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的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9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年龄偏大,不存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被告人某现年61岁,身体一直不是太好,正常左胺酶偏高,直肠溃疡,身体比较弱,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高

                                         20127 12  

最终法庭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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