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枫律师亲办案例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来源:潘晓枫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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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对恋人成为夫妻后,他们之间依法不仅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就涉及到婚姻财产制。
      婚姻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婚姻财产制,科学合理并符合一个国家具体国情的婚姻财产制对于建立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仅从狭义角度,即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归属的角度,并以律师实务的视角讨论这一主题。
      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将婚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即在夫妻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依法确定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制度。
      依据《婚姻法》,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之日,即为确立夫妻关系之日;而取得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即为夫妻关系终止之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取得结婚证之日,终于取得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之日。《婚姻法》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因不符合婚姻法的结婚实质要件或因受胁迫而被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消婚姻的,则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其同居期间的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作为例外,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依法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的制度。依《婚姻法》夫妻可以就其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作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立法者对夫妻双方意志的尊重,也适应了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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