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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苏钰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量:2090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情况客观记载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记载,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程跟踪、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向社会披露。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记载,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负责。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基本情况的文字和数字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信息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其执业和经过年检注册允许其继续执业的情况以及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合作)人、执业律师人数、主管机关、联系电话及其他经核准的登记事项;
    (二)执业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曾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三)律师专业特长及承办的有影响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信息,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结果及时更新。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或者经核实由服务对象做出的优良评价。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的决定。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做出的表彰、命名或者奖励的决定。
    (三)经核实的当事人表扬或社会组织的优良评价。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行为。
    (四)经查实的当事人投诉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载后,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信息应当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其执业、变更、注销的决定。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做出的处罚、处分或奖励的决定。
    (三)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奖励或处罚的决定。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
    (五)经查实的当事人举报、投诉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反映。
    第十二条 记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
诚信档案一经记载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失误记载错误需要更改的,应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依据查实的举报、投诉和社会有关组织反映等途径,拟记载优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在记载前书面通知被记载人。被记载人对记载信息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记载机关提出申诉,记载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答复被记载人。被记载人在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或申诉的,记载机关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可在政府或者律师业的专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当事人查询和使用,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的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
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诚信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律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职能提出的记载诚信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记载、披露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诚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实习期间及从事律师职业前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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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钰人
  • 执业律所: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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