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恭瑶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来源:李恭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量:580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李恭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恭瑶律师咨询。
李恭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好评数4
南昌市火炬大街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恭瑶
  • 执业律所:
    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7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火炬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