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来源:张付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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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这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称为“显名股东” 。
根据上文的分析,隐名股东的投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其主要风险如下:
一、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不享有投资权益,还可能存在非法所得被没收的情况。
二、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难以控制。
三、隐名股东想要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没有显名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配合,实现是非常困难的。
四、若一旦发生隐名投资纠纷,则诉讼的时间是非常长的,显名股东很有可能会转移利益,公司运营也会受到影响。
本律师认为,隐名股东在充分了解以上法律风险后,若还须以隐名股东的形式投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法律风险:
一、寻找一个可以信得过的显名股东。若决定采用隐名投资的形式投资,最重要的寻找一个足以信任的显名股东,否则在公司设立时,就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签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认可隐名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隐名股东可享有投资利益的前提是隐名投资协议严密且合法,隐名投资协议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出资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及职责,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享有的权利的实现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及发生纠纷时的公司安排;违约责任(应写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数额)。
三、妥善制定公司章程并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隐名投资协议性质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隐名股东要登记为显名股东还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避免事后纠纷,建议隐名股东事先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及身份。
四、控制公司管理权。隐名股东应控制好公司的人事、财务,掌握公司印鉴及证照,安排合适的人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虽然说以上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但是要想绝对控制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那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律师建议各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应考虑好法律后果,慎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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