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琼英与2011年8月4日因待产入住被告医院,产科检查:胎心134次/分、胎膜未破。入院诊断1、G3P1孕41+5单胎头位,胎盘3级2度-,2、轻度贫血。治疗以经阴道试产,必要时手术,静滴催产素,当晚21时许被告知胎儿死亡需行剖宫产术,术后原告出现失血性休克,经输血、扩容、对症支持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先后辗转于多家医院治疗。2011年12月1日入住重庆西南医院,破腹探查术后诊断为左侧卵巢畸胎瘤、横结肠瘘,手术予剥除畸胎瘤,切除瘘口部位横结肠。
患方认为被告方在为周琼英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未按医疗规范操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导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胎死宫中后,不当实施剖宫产,手术操作粗糙,致使横结肠穿孔,关腹后未能认真考虑失血原因,一味保守治疗,致使患者横结肠形成瘘遭受重大痛苦。
一、 未及时实施剖宫产
产妇予2011年8月4日11时入院,即时行产检、胎心监测、心
电图、尿常规等常规检测。根据预产期推算,属过期妊娠。14时予催产素静滴,至20时宫缩无明显改善,未予人工剖膜,未采取加强宫缩的更加有效的措施比如查明宫缩乏力原因、吸氧、缓解宫颈肌纤维痉挛等。
对主诉的超过预产期的可能未予认真检测,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8年制妇产科学过期妊娠描述:过期妊娠及头盆不称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
二、 实施剖宫产术同时损伤结肠
医方在实施剖宫产术过程中未能谨慎操作,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操作粗暴致横结肠损伤,根据患者入院时检查指标,各项指标正常,无内脏损伤、破溃、脐胎瘤的情况且宫体大小尚在正常范围。术后出现的大出血完全由剖宫产术造成。属于剖宫产术中子宫全切术中罕见的损伤。应属低级错误。
三、 对结肠损伤的诊断治疗方案错误
术后患者出现的白细胞异常及血红蛋白持续下降等,虽经输入红细胞混悬液、血浆及代血浆等仍不能纠正,医方应当能考虑到可能的脏器损伤,但一直未能事实剖腹探查术,致患者伤情持续加重,遭受更大痛苦。
四、 畸胎瘤的形成和被告过错医疗行为有关
产妇在入院前及入院后做过多次B超,皆未显示有畸胎瘤的形成,特别是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也未发现畸胎瘤。唯一能够解释的是,结肠损伤后由于局部炎症导致粘连,在实施剖腹探查术前的近四个月时间内形成的,故医方也应对畸胎瘤的形成负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方在实施接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过于依赖催产素,在长达5个小时的过程中未对胎动做检测,在宫缩无力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如吸氧、查明宫缩无力原因、缓解宫颈肌纤维紧张等必要的措施。未及时实施剖宫产等过错都是导致死胎的重要原因;在实施剖宫产的过程中未能谨慎操作至横结肠穿孔,术后未能认真观察失血原因,一味保守治疗使患者长期遭受病痛折磨,花费巨额医疗费,至目前身体状况仍不容乐观。
根据损伤参与度原理,被告方在对胎儿死亡的过错上应当承担不低于805的责任;在导致结肠破裂的过错上应承担100%的责任。
程林
201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