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
黄某的妻子刘某在怀孕临产入住东莞市某医院,2003年12月28日是,刘某顺利分娩一男孩。术后第二天,刘某突然出现头晕等不适症状,经医院紧急抢救,但刘某病情仍恶化,于12月31日死亡。考虑到刘某病情变化突然,经黄某申请,东莞市卫生局委托东莞市医学会就患者刘某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通过对临床资料的详细分析,认为死因是产妇自身的因素引起提,医院并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现象。但黄某认为医院提供给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病历资料存在伪造篡改情形一鉴定依据不足,故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东莞市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黄某称东莞市某医院在封存病历前进行了修改、篡改,但黄某未能对此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件争议事实需要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时,拒绝鉴定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病情突然出现变化,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作用,在东莞市某医院提出进行尸检时,黄某明确表示拒绝,该不利后果应由黄某承担,故依据临床资料分析,医学会认定患者死亡的后果是患者自身的因素产生意外变化引起的,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摘自东莞市两级法院审判实务丛书 ——《法官说案》,顾问陈国辉,主编何碧霞,撰稿人:东莞市人民法院 江和平。
《法官说案》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