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明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处罚不合法 退工损失要赔偿
来源:温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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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09年11月28日 说法堂栏目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

案 情
胡先生与某食品公司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任营销部运输科长。
由于胡先生违反《交通法》规定,让持B2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17座中型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对驾驶员进行扣款赔偿处理后,2008年3月5日,胡先生提出辞职报告,并于4月4日离开公司。
公司认为,胡先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在未处理前不应离开,故拒绝为胡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并扣押其劳动手册。
5月12日,胡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当年3月5日至4月5日的工资4445元、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925元;归还劳动手册并开具退工单,将人事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支付因未归还劳动手册造成的损失2500元(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2008年4月至8月期间的损失)。
仲裁后,胡先生与公司均向法院起诉。胡先生的诉请为,公司支付其2008年3月5日至4月4日的工资3889.66元、拖欠工资总额的100%经济补偿金3889.66元;支付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0月4日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26641.50元、拖欠加班工资100%的经济补偿金26641.50元;支付2008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因公司克扣劳动手册、退工单等造成胡先生无法顺利再就业的工资损失24000元。
法院查明,胡先生离职后,于4月20日与某市政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物流经理,月工资4000元。5月12日,该公司因胡先生无法提供劳动手册,导致无法办理录用手续而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3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按实际工资标准支付胡先生2008年3月5日至4月4日的工资3889.66元,赔偿胡先生因未归还劳动手册造成的损失14545.45元;对胡先生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0%的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用人单位罚款是否合法;二、迟延办理退工手续。
首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一般根据各自情况规定可以相应罚款。实际上,罚款只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构负有的职权,企业所谓的罚款应是对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根据前文所述的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随意罚款、扣工资的权利。可以说,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是可以追偿因员工造成损失的权利。本案中,单位克扣胡先生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本案涉及单位迟延办理退工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单位就必须履行此义务,而不能附加任何额外条件。本案中,由于单位迟延办理退工,造成胡先生不能与新单位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其实际损失即为胡在新单位的工资性收入。另外,若劳动者未找到新单位,可按失业金的标准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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