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石苟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龙石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30
浏览量:460
审判员: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李xx涉抢劫罪的辩护人。本人会见了李xx,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词:
被告人李xx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xx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谋财,他没有任何想伤害人的主观意志。
2、被告人李xx犯罪结果没有造成任何人员的伤亡,在作案过程中只是运用透明胶,没有携带、运用其他任何器械。用透明胶捆绑被害人的手脚,被害人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挣脱,不会危及生命。把被害人丢弃在有人经过的路边或村头,这样便于人发现,也不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3、被告人李xx在家孝顺父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是初犯,其社会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小。
4、被告人李xx犯罪后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深刻,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多次写信给亲人,表达自己悔改决心,其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在看守所里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深刻反省,可见其主观恶性小。
5、被告人李xx犯罪后决心痛改前非,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车辆的损失,其父亲李长梅代已代李远华向被害人杨业次、王德胜、殷中华、张先义等5人各赔偿了5000元,共20000元。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李远华已取得5个被害人的谅解。
6、被告人李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次要于被告人丘xx。本案中的李xx、陈xx、邹xx、邹xx、何xx等5人都是丘xx联系发起的,销赃的客户也是丘xx联系的,作案工具透明胶也是丘xx准备的。李xx的地位、作用明显小于丘。
综上所述,从李xx作案谋财的动机、没有用器械的手段、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李xx的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犯罪后痛改前非、积极赔偿的态度,在本案中所起的次要于丘xx的作用。可以判断李xx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判处较轻的刑罚可以令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意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在量刑时对李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龙石苟律师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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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石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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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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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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