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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秩序优于权益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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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秩序优于权益
                                                            郑建荣律师

    今年6月15日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社会案件:东莞一名台商因拖欠工人的工伤补偿金而惨遭刀砍,该事件造成了两死一伤的后果。原本只是件比较简单的工伤案子,但由此却引发了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这不得不值得深思。下文笔者主要从法理学中秩序价值和权益的角度进行探讨。
    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事实,而只有特定的法律事实才是构成特定法律关系的原因。职工所受的补偿是因工伤而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其正确的方法应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法院诉讼来解决,并从而获取相应法律文书,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以法定程序确定争议的解决机制,才是消除相关纠纷并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最终实现一定的法定秩序状态。至于工伤职工的生活状况及家庭背景等工伤以外的因素则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原因范围。若为解决纠纷谋取权益采用破坏法定秩序的手段,则是违法行为,甚至上升为犯罪。在上述案件中,该名职工为了自己工伤权益,用暴力手段将企业老板和台干伤害,他的权益虽然不会因此改变,但从他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他根本不值得去选择如此的行为,因为其付出的代价更大。任何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认为有纠纷,不能以破坏秩序为代价的,因为法定秩序优于权益。
    法定秩序是法律规定的指引人们可以为,不可以为等规范下的行为状态,它是人们所直观感受到的生活上安居乐业,工作上各安其份,各司其职条件下有条不紊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法律的任务都将秩序稳定及其和谐作为调整目标。我国根本法宪法和基本法的刑法和民法都明确规定了自己任务。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 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秩序;刑法第二条的任务规定中将保护范围包括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本法和基本法都将法定秩序作为自己任务为中心,其它的各项具体规定是围绕着自己任务进行展开细化的。因此任何权益维护和实现的手段不能牺牲秩序为代价,如果以破坏法定秩序手段取得权益,往往得不偿失的,任何人更不得破坏或挑衅此法定秩序,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秩序状态下权益,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都不容任意侵害。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护,但采取手段不当,也会触犯相关法律。除了上述案例,还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谋高利息,向乙出借人民币10万元,到期催付未果,由此,甲非常恼怒,雇用社会人员将乙关押于宾馆内达2天。案发后,甲为此涉嫌非法拘禁罪而入狱。甲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采用关押债务人手段,企图逼债,但他行为是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款的权利,须要通过协商或诉讼渠道实现,不能通过自己私力手段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权。债权不能侵害人身权,更不能代替国家行使拘押人的权利,因为拘押人的权利是有关司法机关,这是法定秩序,破坏这种秩序的行为往往代价是高昂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非法权益,也不容任意侵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至于非法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没有明显规定,但对法定秩序的维护需要,非法权益,也不容人们任意侵犯。举案例证明:张三在赌场获赌利10万元,张三所持款项在回家途中,被李四抢劫。李四对要抓获他民警抗辩:“张三的钱是赌博所得,系非法所得,你们没有权利抓我”,这样抗辩能成立吗,答案是不能成立。因为李四对张三的所得是否为非法所得,既无认定权,更无法定处分权,故李四对张三持有赌博款进行抢劫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又设民事案例可证:A知道其子B赌博,负债累累,由此为还债,将自己安置房转让给C,所得款偿还部分债务,但不能完全偿还所有债务,故父子俩离开家乡,下落不明。对B的债权人D知情后,私自撬开C受让A的车库门入住,用电用水的费用实际由受让人C承担的,由此受让人C提起要求D搬离房屋的诉讼。那么债权人D的权益如何维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不能以私自入住方式进入,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有入住房屋的权利。故此债权人行为明显不合法。至于受让人C受让房屋的权利是否合法,不属该民事案件评价范围。因此非法权益或权益有瑕疵的,都不容人任意侵犯。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维护和有效运转,是法律调整目标任务,不容破坏和挑衅。但假设可以以某种方式进行破坏、损害或侵害,那么最终损害结果还是合法权益,因为这样做,会导致社会的调整机制、控制能力无法有效运转。无论为自己的合法债权,或采用暴力手侵害,或将债务人拘押或,还是对非法权益任意侵犯,则人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公安等司法机关无法识别和处理案件,据此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需要,符合法定秩序的权益和手段、程序,才是法律所认可和支持。只有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安定,才能和谐。据此评价东莞台商因拖欠工人工伤补偿金遭刀砍,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案件,应当是法律,不是所谓同情,更不是工伤者的伤情、家庭状况等因素,而是特定法律关系条件下的法律事实评判,案情的实体责任和法定程序统一。因为法定秩序优于权益。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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