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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案情事实的法定性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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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案情事实的法定性
                                                                                 郑建荣律师

  司法实践中,案情争议主要体现是对事实的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按不同认定规则,解决案件的法律结果往往是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故而案情如何认定,成为解决案情争议的基础。案情事实,要么以查明的客观真相为准,要么以法律规定的事实为准,因认定标准的不同,分别体现着不同时代的法律价值追求。
  现代涉案事实的查证,均受特定诉讼程序的制约,故案件承办人或案件当事人在查明案情时必须遵守相应诉讼法的规定,如案件办理时限、举证责任,及当案情无法查明或案情真伪不明情况下对案情的推定,从而为解决案件争议提供法定的事实根据,满足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要求。
  刑事案件中,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或证据存在不合法的瑕疵致案情无法认定,则法院就会推定被告人犯罪因指控证据尚不充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为此将该被告人释放。法院对被告人释放根据事实可能有误,换句话说,他就是真正犯罪人,因没有证据而释放,待将来收集到新的证据,仍可推翻原有判决结论,重新起诉和判决。对刑事被告人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体现人权的保护,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最大限度实现。
  民事诉讼案件,诉讼主张方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起诉,保留其相应诉权,其的实体权利有待于在将来的程序上救济;如诉讼主张方因其实体上被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或与法律规定相排斥,则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其实体上败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按举证责任分别举证,进行独立自主对抗, 法院从中指挥,按证据的证明结果结合举证责任,做出不同案情事实认定。
  案情因特定原因致无法认定,则基于特定的维权需要,做出对更需要法律保护者有利的事实认定。如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生育子女,即为配偶一方的子女。媒体曾有案例报道:男方怀疑女方所生子女不是他亲生的,为印证自己的判断,在法庭上提出亲子鉴定,因女方不同意,则无法推翻原有父母与子女关系属性。人们往往很不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的,事实上法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且做出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的推断,也没有损害作为父亲一方的法律利益,他为此承担了抚养义务,同样将来享受赡养的权利,不论子女是否为亲生,在此时并不是最重要的。
  当案情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真伪不明,法官(国外也有陪审团裁量案情事实)根据自己良知和立场,结合自身的生活经验,运用司法裁量权,进行主观性判断,确信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这一具体裁量过程,有相应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满足了案情解决的定纷止争需要。
  诉讼案件中,也有因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采用公告形式的,被告对法院的公告送达情况,实际是否知情并不重要,只要法院采用的公告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使被告受送达的事实是虚拟的,也是具有法定事实的效力,而且不能被证伪的。
  案情认定,不同于客观事实本身,也不同于科学实验,因为案情事实是在程序法制约下做出判断。案情可以被发现,被揭示,但要去发现和揭示,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很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由此产生人的权利或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稳定与案情的查明过程采取的措施之间发生冲突,为调和这种冲突,法律确定某种情况下推定出虚拟事实,暂代案情事实,解决案件争议。只有当原先推定虚拟的事实被查明的事实证伪,则以新的查明事实,推翻原有事实,重新启动相应诉讼程序中救济。如果是刑事案件,则重新采取侦查措施,提起公诉和判决;其他案件,相关权利人启动相应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由此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不可能像对人的眼睛视力上判断采取视力表检查一样简单,也不可能像科学实验中无数次失败中获得成功。由此查明案情事实真相,是司法工作目标,但在特定时限内无法查明或真伪不明的案情情况下,推定出虚拟事实,暂代案情,为解决案情提供事实的前提。有的虚拟事实可以被证伪,以新的事实进行推翻,但有的虚拟事实不可以推翻,如公告送达。无论是否能够证伪,它的程序操作是法定的,故而案情是法定的。案情的事实真相,不是诉讼工作中全部价值,因为案件的公平正义,有时也体现在工作效率中。
  古代案件的破案和审案,与现代程序理念完全不同,那时根本没有诉讼法,刑民不分。如电视剧中的神探狄仁杰、大宋提刑官宋慈和包清天包公等历史著名的清官办理案件,可以调动国家机器,且没有任何法定时限制约,符合当时社会分工简单,社会关系不复杂,案件种类不是繁多的国情,国家能够对涉讼刑民案件进行统包。由此查明事实真相成为当时法律上的最重要的价值。与现代社会讲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机制不同,诉讼案件不可能成为现代人们的生活中全部,即使刑事案件事实出现争议也通常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故而被告人被冤枉的机率大为减小。
  现代涉案应当以努力追求案件事实的查明为目标,但必须顺从诉讼法的有关时限制约,当出现案件事实认定争议,或真伪不明时,应以法定规则推定出事实,即使是虚拟事实,也应作为案情事实基础。但推断事实的过程决不能违反法定原则,搞任意擅断,徇情枉法,故意产生冤假错案,这也不是法律所容许的。
  案情事实是法定的,法定事实可以是虚拟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曾有报道,醉酒司机在遇交通警察检查时,他故意不开门或弃车逃逸,结果,警察在证据上缺陷,无法对司机认定醉酒人,更不能处罚。如果法律做出这样规定:车辆司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警酒精测试,可推断该司机为醉酒状态,并可做出从重处罚。交警据此检查,完全可以避免尴尬局面,根据车辆司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接受检查事实(相应证据印证),依法推定该司机为醉酒状态,并做出从重处罚决定书。如果此时采取强制措施去查明车辆司机在哪里喝酒,则根本不符合案情的效率和警力资源配制,故而实行案情事实法定,可以避免查案的被动性。推定式处理可使一些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人无法律漏洞可钻,但此种处理也有可能出现无辜的车辆司机被冤枉而无奈接受处罚的情况,但这却是他拒绝接受检查的代价,所以这样做也应该是公平的。法律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其不会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人,故而该被处罚的司机虽可以不满意警察的处罚,但仍应确信警察的处罚是公正的。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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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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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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