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人逾期未获房产证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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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女士是一次性缴纳购房款而购买的某住宅房,该住宅房在半年前已经交付使用,李女士现已将房屋装修完毕准备乔迁新居,可是开发商迟迟没有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李女士心里总忐忑不安。原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缴纳相关税费,致使所销售的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李女士花钱买房却迟迟不能取得房产证,面对这样的情形,她不知道如何是好。
分析:
  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李女士有义务向开发商交付约定数额的购房款;开发商也有义务按约交付商品房。交付房屋以后,开发商还有义务去办理或者协助李女士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实践中多是开发商代买房人办理房产证。对于开发商来说,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之后,去有权机关办理所售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开发商卖房的附随义务。
  对于一般的动产而言,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对于像不动产这样的特殊标的物的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动产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李女士虽然已实际占有所购的商品房,这种行为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取得房产证,李女士就没有取得该套住宅房的所有权;不能取得房产证,李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本案例中,因为开发商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税费,导致李女士买了商品房半年多都没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开发商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使用权登记的期限;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其90日。
(2003年7月6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经济与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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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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