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广告允诺应视为合同要约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582


       案例:
  王先生看见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上称该小区竣工后绿化面积达50%以上,虽然该小区住宅房的售价比其他住宅房高出很多,但广告资料上描绘的绿树成荫、郁郁葱葱的景象让王先生激动不已,想在闹市中求静的王先生毅然买下了该小区的一套期房。等到小区建成交房时,其绿化面积和绿化质量让王先生大失所望、气愤不已,稀稀疏疏的几棵小树苗就是绿化面积达50%以上?
分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例外。目前我国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沿街发放的宣传资料无疑是商业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此可见,对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
  但是,开发商在商业广告上允诺该小区的绿化面积将达50%以上,是否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上称该小区竣工后的绿化率是对其开发的商品房的相关设施的一种允诺,王先生正是因为看中了开发商允诺的该小区将来的绿化率,才决定够买该小区的住宅房;而且也正是因为开发商允诺的该小区的绿化率,才让王先生心甘情愿的以比够买别的住宅房更高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房。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例中的开发商在商业广告上宣传该小区的绿化面积将达50%以上的允诺是一种要约行为,王先生签订购买该小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对该要约的一种承诺,即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载入这一条款,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建议读者若在买房时遇到类似的情况,最好将开发商的这些允诺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请您保留好载有开发商允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2003年6月29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经济与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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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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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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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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