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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
来源:孙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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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经济补偿金可以划分为以下十大类。

第一类:用人单位过错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单位协商一致型。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类:单位非过错解除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代通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类:单位裁员型。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对被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类:劳动合同终止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类:单位破产解散型。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类:竞业限制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二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八类:违法惩罚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九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劳动者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十类:法律、行政法规型。 兜底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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