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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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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之简称,如一方不具有犯罪故意,则,虽有共同之犯罪行为,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止系共同犯罪之下位概念,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之交集。学术上,共同犯罪中止认定之理论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法官多采用整体中止论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止。

案情摘要

刘某、李某共同商定对丁某实施伤害,二人准备好工具、制定作案方案后,刘某因恐惧而拒绝继续作案。李某仍然坚持,刘某将准备好的工具交给李某,后李某将丁某重伤致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从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后,二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犯罪中止是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形,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未发生犯罪结果;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主动有效的阻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第一种情况,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行为犯则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只有在结果犯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的构成,必须包含三个方面的要件:其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期间内,并且,该期间内,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未遂而终止。其二,犯罪中止必须具备自动性和有效性,自动性是指行为人主动积极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是外力作用,即“能为而不为”;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或有效阻碍犯罪结果发生,有效性是区别单独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中止的关键所在。其三,犯罪中止必须是完全的,即,从时间上讲,中止之后不会继续;从空间上讲,全面中止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争议

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有五种: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切断因果关系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整体中止论强调共同犯罪的有机联系,个别中止论强调个人行为责任承担,区别对待论强调主犯与从犯及行为作用、控制能力的差别,切断因果关系论强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既遂原因力消除论强调主观上切断犯罪故意、客观上抵消先行为对共同行为的合力。五种理论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而论。张志胜律师赞同第五种理论,即既遂原因力消除论,理由是,它不仅兼顾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抑制作用;如果行为人积极主动的消除了自己先行为在后续犯罪行为中的合力作用,同时切断了犯罪故意,那么,行为人已经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剥离出来,认定中止符合客观实际。另外,这种理论一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采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更加积极主动的终止犯罪有促进作用。

北京高院对认定共同犯罪的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坚持以整体中止论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如此。每个共同犯罪人除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之外,还应当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同样,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人除了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外,还需要积极有效的阻止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严格要求行为人尽最大努力阻止整体犯罪的继续或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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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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