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清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问题分析
来源:邓永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3
浏览量:742

 



      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的解除除了对男女双方造成较大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外,受害最大的就是子女,并且这种伤害将会伴随子女的一生,影响到子女成长和生活的每个细节。法律为了保障小孩的权利除了确定抚养义务之外也特别明确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承担相应抚养费的义务,并且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问题仍然成为了婚姻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中笔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这一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婚姻法》的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抚养孩子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子女有要求父母在必要时支付超额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到底抚养费数额具体如何计算以及在现实中有是如何支付的呢?下文中我们一一分析.



(一)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量的确定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此外,给付方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



(三)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1、抚养费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之后最高院的《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对于变更抚养费的情形又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在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



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



需要指出的是,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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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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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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