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某(女、87年)和李某(男\\86年)2010年结婚,婚内生有一个女儿,2011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归男方抚养,离婚后女方了解到男方因工作受伤造成残疾,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后,一审判决小孩归女方抚养,双方均未上诉。
上述育有子女的男女双方离婚后,各种原因提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子不在少数,到底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文作以解释。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
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