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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办事流程及材料
来源:王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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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再审人范围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期限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超过二年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当事人如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可按申诉程序处理。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三个月期限内提出。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是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 (二)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的; (四)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 (七)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 (八)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五、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出。

    六、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再审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再审申请书和生效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以Word文档方式存入U盘)。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七、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八、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费交纳和负担 (一)下列案件决定再审时当事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事由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对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二)上述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三)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九、申请再审案件送达 (一)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因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王轩律师 1520531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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