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李××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来源: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5
浏览量:500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掺与诉讼活动。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
    2002年8月30日,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俩人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被告缺乏家庭观念,时常日不归家,夜不归宿。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双方性格不合,情感难以沟通。自2006年5月17日开始,原、被告除谈离婚条件外,再没有其他的话题可言。(2)被告脾气暴躁,嗜好白酒,原告奉劝被告别过量饮酒,被告听得心烦就动手殴打原告。(3)被告在外有婚外情。200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收到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人事部陶×丽的一条嗳昧短信,经原告的质询,被告并未否认且承认与陶×丽有过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同年5月,原告遂搬出家门。2006年5月1日,被告还将陶×丽带回老家过节。2006年5月17日,原告到被告的租住地发现卫生间有女性的内衣和留有湿迹的污秽卫生纸,被告于当日与原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并明确认可2005年在外有婚外情。尤其是在2008年1月1日,原告到被告的住处拿身份证时,被告迟迟不开门引起了原告的怀凝,结果发现有一名女性躲在储物柜内,且被告用武力制止原告而让女性趁机脱逃。被告置婚姻的本质而不顾,置一般的伦理道德而不顾,置原告的切身利益而不顾,长期欺骗原告,用形式上的婚姻关系掩盖其婚外情取向,其所作所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成了被告的利用工具和牺牲品,原告的精神已频临崩溃。(4)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完全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二人自2007年4月起分居至今,已达1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在刚才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均作了一系列的调查,双方也作了如实的陈述并充分举证。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在外有婚外情发展到非法同居,另二人分居将近一年。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让原告从严重的精神压抑中解脱出来。
    二、对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婚前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衣服,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9条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在此,本代理人着重谈一下房屋问题。2004年3月4日,原、被告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湘路××号的经济适用房一套,首付6.11万元,其中原告出资5.5万元,被告出资0.86万元,该财产属夫妻婚前财产。尽管还贷部分和房屋的装修是被告以其工资所得予以清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工资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值得说明的是: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比较合适。其理由是:(1)所够房屋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由原告与武汉市汉口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2)2006年5月17日,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因被告有婚外情,由原告负责出售,在原告付清被告房款后,所得利润归原告所有。至于原、被告双方都主张需要购买房屋时,可依法通过竟价的方式进行出售。
    三、谈谈债权债务的请偿问题。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因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的房屋,还有部分房款未还清,该款项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四.谈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原、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来看,被告已承认在外有婚外情并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黄 和 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黄和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和清律师咨询。
黄和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8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和清
  • 执业律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