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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二)
来源:孙表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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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惩罚性赔偿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欺诈行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先河,《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只要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予以认可,这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就包含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这些都突破了传统民法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的理念。本次司法解释就是依据《消法》和《合同法》,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进行惩罚。

  对于下述五种情形,出卖人不仅要支付利息,赔偿实际损失,而且还有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售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要注意一个问题:开发商一般都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售房时售出一批,就解除一批的抵押,故须事先说明抵押情况,否则将会适应第4条。

  案例:某购房者购房后一直不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依约通知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售于他人,购房者要双倍赔偿,没有支持。

  (四)房屋交付使用的确认

  司法解释: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交钥匙即为交付。

  案例:客户入住,但未经消防验收,故索赔,因合同没有须经消防验收才视为交付的约定,故虽违反消防法,但没有违约。即使该约定无效,也不存在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

  (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司法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这与其他合同解除有区别。一方迟延交房款或迟延交房,须在催告后三个月后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违约方催告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守约方应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违约方没有催告的,守约方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司法解释: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实际损失的确定:逾期付款以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交房以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为标准确定。

  前述案例中,违约金约定的是万分之六,相当于年利率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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