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担保人履行义务 依法享有追偿权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1015

        作者: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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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近收到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催告我迅速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说是该公司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事情的起因是三年前我购买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期房,同时向银行按揭贷款十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每月还本息三千多元,我连续向银行还款两年多,后因为某种原因,最后四个月的本金和利息我都没向银行支付。我现在纳闷的是,我明明是向银行借的钱,要还也该还给银行,怎么现在开发商却来向我要钱?差欠银行的钱应该还给谁? 读者
律师点评:
  我先向您分析一下您按揭买房的法律关系。您向银行贷款十万元用以购买期房,银行依据你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给付了您十万元,而后您将这十万元钱作为购房款支付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因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由此您与银行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向您提供十万元贷款用于购房是它的义务,若银行未向您提供这笔款项就是它违约;您取得该款项后每月向银行支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就是在履行您的还款义务,若您不还款就是您违约。如您所说,在本案中,您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期限是三年,而您只向银行归还了两年多的本息,剩余的本息都未支付,您未完全支付银行本息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你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您清偿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为什么是开发商而不是银行来向您催还贷款呢?从您的来信中我们得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已经为您承担了担保责任,若事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要求您还款。 一般来说,消费者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在几年后能够顺利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往往会要求贷款人以购买的该房作为抵押担保,或者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或者以提供保证金的形式承担担保责任,以保证贷款人能履行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请您核实一下您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是否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条款,如果合同中确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只要该公司替您向银行履行了偿付本金的担保义务以后,您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债的履行而消灭,但由此您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欠债还钱”也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后,它可以要求您还款,所以这笔钱应当直接还给开发商。
2003年5月6日发表于《自贡日报》“律师点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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