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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佟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量:992

 

离婚后又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 

对于第(1)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不存在时效限制。离婚一方随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第(2)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效为两年

      对于第(3)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上述情形分割离婚后财产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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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佟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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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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